CND2008000118
====================================================裁 决 书[案件编号:CND2008000118]投 诉 人:EATON CORP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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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08000118]
投 诉 人:EATON CORPORATION(伊顿公司)
地址:1111 SUPERIOR AVENUE, CLEVELAND, OHIO 44114, U.S.A. 代 理 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唐红兵 裴奕
被投诉人:澳美新投资咨询中心
地 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小区东里20号楼4门602室
争议域名:cutler-hammer.com.cn
注册机构:北京光速连通科贸中心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8)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160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06年3月17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2007年10月8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EATON CORPORATION(伊顿公司)2008年8月12日针对域名“cutler-hammer.com.cn”以澳美新投资咨询中心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cutler-hammer.com.cn”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08000118。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08年8月1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以电子文本形式提交的投诉书。
2008年8月1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2008年8月1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CNNIC 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光速连通科贸中心发出请求协助确认函,要求提供所争议的域名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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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8日,北京光速连通科贸中心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争议域名系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持有人;解决办法适用于本争议域名。
2008年9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文本的方式向被投诉人转递了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8年9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确认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要求,并确认本案程序于当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和投诉书以及所附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向CNNIC 及注册服务商传送了程序开始通知。
截止至2008年10月13日,即根据规则规定被投诉人应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08年10月1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发送缺席审理通知书。
2008年10月1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王范武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
2008年10月15日,王范武先生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在案件审理中独立公正的立场。
2008年10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指定王范武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递专家指定通知。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08年10月29日前(包括10月29日)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投诉人EATON CORPORATION(伊顿公司) 于1916年成立于美国,是《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一,地址为1111 SUPERIOR 2
,AVENUE, CLEVELAND, OHIO 44114, U.S.A.。投诉人产品早在80年代就进入中国市场,其四大业务集团在中国都有广泛投资。自1993年开始到目前为止已经在国内设立了二十多家关联公司以及众多代表处,其亚太区总部——伊顿(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即设在上海。在中国,投诉人早在1997年4月21日就在第9类多种商品上注册了987881号“CUTLER-HAMMER ”商标,该商标经续展处于有效期内。
(二)关于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澳美新投资咨询中心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小区东里20号楼4门602室(域名注册“WHOIS ”数据库中的信息记载的地址是:北京市德外教场口9号院5号楼1603)。被投诉人于2007年3月13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cutler-hammer.com.cn”。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1、投诉人是“CUTLER-HAMMER”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投诉人EATON CORPORATION(伊顿公司) 于1916年成立于美国,是全球领先的多元化工业产品制造商,在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207个生产基地,是美国最大的100家工业制造公司之一,也是《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一。“CUTLER-HAMMER ”商标(中文名称为“卡特拉-汉莫”)为投诉人独创,是投诉人第一大业务部门——伊顿电气集团旗下的主要品牌。
投诉人产品早在80年代就进入中国市场,其四大业务集团在中国都有广泛投资。自1993年投诉人在中国的第一家合资公司——伊顿液压系统(济宁)有限公司(Eaton Hydraulics System Jining Co., Ltd. )成立开始,投诉人目前已经在国内多个城市陆续设立了二十多家关联公司以及众多代表处,其亚太区总部——伊顿(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即设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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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投诉人早在1997年4月21日就在第9类多种商品上注册了987881号“CUTLER-HAMMER”商标,该商标经续展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表明,投诉人在中国对CUTLER-HAMMER 享有在先的商标权。
2、“CUTLER-HAMMER ”商标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全世界和中国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CUTLER-HAMMER (卡特拉-汉莫)品牌于1893年由美国发明家和实业家Harry H. Cutler创立,当时主要使用在电起动器和调速器产品上。经过多年的发展,CUTLER-HAMMER 成为美国电气产品领域的知名品牌之一,并于1979年被投诉人收购,成为投诉人电气集团的基础。1994年,投诉人又收购了著名的西屋电气(Westinghouse )的输配电部门,并将其与CUTLER-HAMMER 整合。整合后的伊顿电气集团已经成为全球最具实力的电气设备制造商,在电气控制、配电、工业控制等领域位于全球领先地位,而CUTLER-HAMMER 品牌是投诉人主推的电气产品品牌之一。
“CUTLER-HAMMER ”商标的最早使用日期可以追溯至1893年,并已在美国、欧共体、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
在中国,投诉人早在1996年即与苏州电器设备集团公司合资成立了卡特拉-汉莫(苏州)电器有限公司(Cutler-Hammer (Suzhou) Electric Co., Ltd),该公司于1998年2月成为投诉人的独资企业,并于2004年2月更名为伊顿电气有限公司(Eaton Electrical Ltd.)。是CUTLER-HAMMER 产品在中国的生产基地。早在1998年,投诉人就在《电气传动》杂志上为CUTLER-HAMMER 品牌产品发布过商业广告。
随着投诉人业务在中国的飞速发展,CUTLER-HAMMER 已经成为国内知名的电气产品品牌,其产品通过投诉人的销售网络销往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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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先进的技术和出众的品质,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十几年间,CUTLER-HAMMER 产品已经服务于众多国内客户,包括上海八万人体育场、上海浦东机场、上海交通银行、上海邮政大厦、中国远洋石油公司、扬子石化、秦山核电站等等。投诉人“CUTLER-HAMMER ”商标在中国的注册远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且早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就已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
3、被投诉域名有效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CUTLER-HAMMER 是投诉人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域名主要部分“cutler-hammer”与投诉人的“CUTLER-HAMMER ”商标完全相同,因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综上,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投诉人的“CUTLER-HAMMER ”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4、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中的有效部分“cutler-hammer”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与“cutler-hammer”无任何关联,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CUTLER-HAMMER ”商标或注册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提供有关使用“cutler-hammer”为其域名有效部分的合法来源。被投诉人对“cutler-hammer”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5、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1)争议域名自注册至今一直未被投入正常使用,而是被长期链接至一个类似搜索引擎的网页。该网页中提供的搜索关键词除了投诉人商标CUTLER-HAMMER 外,还包括Circuit Breaker(断路器)、Vacuum Interrupter(真空断路器)、空气开关、环网柜、Transformer (变压器)等与投诉人CUTLER-HAMMER 品牌产品同类的电气产品,甚至包括投诉人另一知名电气品牌“Westinghouse”(西屋)。 5
,点击网站中的“cutler-hammer”则会被链接至另一搜索引擎界面,第一项搜索条目即为“Eaton/Cutler-Hammer”,该条目下面的内容为“Cutler-Hammer distributor. Check our stock!”(Cutler-Hammer 分销商,看货请进!)。接着的文字“Sponsored by http://www.galco.com/cutlerhammer”意思为“由……网站赞助”。该页面右侧则有“Eaton”、“Westinghouse”、“Cutler Hammer Breaker Boxes”等投诉人商标和产品的链接。由此可见,被投诉人不但知晓CUTLER-HAMMER 为投诉人EATON CORPORATION商标,而且使用争议域名为所谓的投诉人产品分销商增加访问量,试图误导公众,造成混淆。
此外,该网页右上角有一行小字“此域名寻求合作”,点击进入后出现的页面为购买该域名须填写的申请单(有出价一栏)。
被投诉人以此种不正常的方式使用争议域名明显具有两种目的:①利用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为其赞助商网站增加访问量或赚取流量,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高价出售争议域名获利。被投诉人不但具有出售争议域名牟利的目的,而且通过提供与投诉人CUTLER-HAMMER 商标相同的关键词误导公众,对在网络中查找有关投诉人或其电气部门业务和产品信息的网络用户造成了障碍,影响和破坏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阻碍了投诉人通过网络向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解决办法
第9条第1、3款规定的恶意。
( 2 ) 本案被投诉人澳美新投资咨询中心曾多次因为将他人享有权益的名称和标志抢注为自己的域名而遭到投诉,并被裁定具有恶意。其中包括: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
DCN-0800183号“dinersclubus.com.cn/dinersclubus.cn”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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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D-2007000044
CND-2007000088
CND-2008000063号“stilnox.cn/xatral.cn”争议、号“myepson.com.cn/myepson.cn”争议、号“sdepson.com.cn/sdepson.cn”争议、CND-2008000080号“saintgobain.com.cn”争议等等。(其中CND-2008000063号和CND-2008000080号案件虽然被投诉人名称为“澳美新投资咨询公司”,但其地址与本案被投诉人地址完全一致,因此事实上为同一人。)因此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权益的名称和标志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恶意。
因此,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规定的全部三个条件。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所有。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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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比较投诉人主张权益的“CUTLER-HAMMER ”商标标识与被投诉人2007年3月13日注册的“cutler-hammer.com.cn ”争议域名,可以显而易见的看出, 争议域名中除去代表域名类别和性质的通用字符“.com.cn”外,起着主要识别作用的“cutler-hammer”与投诉人主张权益的“CUTLER-HAMMER ”商标标识在形式上都是使用相同的字母组合,在拼写和读音上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应认定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主张权益的商标标识在形式上完全相同。投诉人的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与‘cutler-hammer ’无任何关联,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CUTLER-HAMMER ’商标”。因为被投诉人在答辩期间以及案件审理期间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也未提交其对“cutler-hammer”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根据解决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cutler-hammer”不享有合法权利和利益,投诉人的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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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恶意
关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专家组认为,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投诉人使用“cutler-hammer”标识并取得“cutler-hammer”标识法律上的专用权利都先于被投诉人;
2、投诉人通过在中国注册和使用“cutler-hammer”标识,使得“cutler-hammer”标识在相关领域里已经取得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不能证明自己对“cutler-hammer”享有权益;
4、被投诉人曾多次利用他人享有权益的商业标识注册域名。 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后链接至一个类似搜索引擎的网页。该网页中提供的搜索关键词除了有投诉人“CUTLER-HAMMER ”商标的电器产品外,还包括投诉人另一知名电气品牌“Westinghouse”(西屋)和其他品牌同类的电气产品。点击网站中的“cutler-hammer”则会被链接至另一搜索引擎界面,第一项搜索条目即为“Eaton/Cutler-Hammer”,该条目下面的内容为“Cutler-Hammer distributor. Check our stock!”(Cutler-Hammer 分销商,看货请进!)。接着的文字“Sponsored by http://www.galco.com/cutlerhammer”意思为“由……网站赞助”。该页面右侧则有“Eaton”、“Westinghouse”、“Cutler Hammer Breaker Boxes”等投诉人商标和产品的链接。该网页右上角有一行小字“此域名寻求合作”,点击进入后出现的页面为购买该域名须填写的申请单(有出价一栏)。
由此可见,被投诉人以此种方式使用争议域名明显具有试图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联,混淆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区别;利用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为该网站增加访问量或赚取流量,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出售争议域名获利的目的。
事实证明被投诉人不但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在客观上也造成投诉人不能以相同的方式在“.com.cn”项下注册、使用“cutler-hammer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