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融腾2号能源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中融信托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2013209208001402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之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第1页共14页 ,中融信托股权收益权转让
中融信托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2013209208001402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
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之
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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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本《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日于北京市西城区共同签署:年月
转让方: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经贸”或“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贺连营
注册地址:鹤岗市新华镇一委
受让方: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或“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刘洋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鉴于:
1. 鹤岗市中源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选煤”或“项目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隆源经贸是中源选煤唯一股东。
2. 中融信托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
3. 为项目公司扩建开发之目的,隆源经贸希望与中融信托展开合作开发,以实现各方利益。中融信托愿意通过设立中融-融腾2号能源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受让隆源经贸持有的中源选煤34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用于隆源经贸煤矿矿区基础配套设施更新扩建工程。
为了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收益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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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各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股权收益权转让
1.1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合法享有的34的项目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前述股权收益权。
1.2本条第1.1款所述股权收益权系指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益的权利: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标的股权产生的收入;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标的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形成的派生股权而产生的收入;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基于标的股权及其派生股权而获取的分红等;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基于标的股权及其派生股权而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
1.3在本合同生效日起转让方基于对标的股权的所有权因公积金转增、送股、配股、拆分股权等获得派生股权的,则该等派生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且受让方无须就该等派生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另行支付转让价款。
2转让价款
受让方受让转让方享有的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股权收益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具体划款金额以扣除应付信托报酬、保管费、发行费等前端费用后的金额为准)。
3转让价款的支付
3.1受让方将股权收益权转让总价款支付至转让方如下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受让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上述银行账户即视为完成了对转让方的付款义务。
3.2只有在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全部或部分豁免的,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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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才有义务支付上述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
(1)受让方设立的信托计划已成立;
(2)本协议项下股权收益权转让的各项文件已经协议各方妥为签署并生
效,且各方已就签署和履行该等文件取得了全部必须的批准、同意和
授权;签署该等文件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合同协议的约定;
(3)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承诺与保证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4)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如下文件:
I、项目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基础证照);
II、受让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交易文件签署后,项目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资产等
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且不存在任何会对本协议项下交易或交易的合
法性,或对项目公司的经营处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
政措施、诉讼或其他争议程序;
(6)转让方或项目公司已经完全并适时地履行了其在本协议以及其它交
易文件项下自身的义务,且没有发生各自签署生效的交易文件所约定
的任一违约事项或任何可能危及信托财产安全或可能损害受让方在
任一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的情形;
(7)受让方要求的其他前提条件。
4股权收益权的交割
本协议生效日即为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的交割日。受让方自股权收益权交割日起拥有对标的股权的收益权。
5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5.1转让方对自身的承诺与保证如下:
(1)
(2)转让方具备与签署、履行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转让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转让方的任何法律法
规、行政命令及组织文件的规定,也不违反或不会导致转让方违反
其作为一方的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有效协议或合同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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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3)转让方所认缴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并完成验资,不存在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4)
(5)本协议一经生效即构成对转让方合法的、有效的且有约束力的义务。转让方合法享有标的股权,并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本
协议约定处分标的股权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
(6)转让方已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取得了全部必须的批准、同意和授权
(包括但不限于出具与本协议项下股权收益权转让相关的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等)。
5.2转让方对项目公司及标的股权的承诺与保证
(1)项目公司系依据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的
注册资本均已按时足额缴付。
(2)转让方单独、完全的享有其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持有的项目公司标
的股权,并且任何其他第三方对于该股权不享有任何权利。不存在
和项目公司现有股权、注册资本或增加的注册资本有关的下述任何
情况:(i)任何股东权利和权益的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
似的安排,或(ii)任何有关于可转换有价证券的优先购买权、选
择权或权利和权益,或(iii)由任何司法和行政部门实施的查封、
扣留、冻结或强制过户措施,或(iv)项目公司现有注册资本或股
权上现有或已经建立任何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物权或第三方权
益,(v)转让方购买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股权时没有按时或足额
支付全部购买对价;或(vi)任何可能影响到转让方对于项目公司
现有注册资本或股权享有的任何股东之权利和权益,或可能致使任
何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获取任何对项目公司现有注册资本或股权之
任何股东权利和权益的情形。
(3)转让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关于标的
股权和项目公司的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且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转让方已经按照法律缴清其持有标的股权应付的税收、出资及其他
应付费用。
(5)转让方确认在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交割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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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转让和转移标的股权及其在标的股权中的所有权和其他有关
权益的权利。
(6)转让方将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而获得的对价(即转让价款)
不低于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的公允价值,该等转让并未损害
转让方的债权人的利益。
(7)项目公司现有或计划开展的业务的各种证照、政府批复、许可证、
资质证书均合法、有效、齐全;项目公司、转让方均不存在任何违
反上述证照、批复、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要求的行为或者情形。
(8)项目公司成立至今在每一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并且没有违反其取得的各项证照、政府批复、许可证、资质证书的
各项限制,其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批准、认可,包括但不限
于工商、金融、项目、质监、卫生、税务、建筑、土地使用和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环保及劳动等方面。项目公司、转让方不需要
就其目前的经营活动取得额外的证照、政府批复、许可证、资质证
书。
(9)项目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仓库、机器和设备):(i)处于
良好的维修状况,并且已按照适当的技术规格、环境、职业健康及
安全规则和任何适用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予以定期的及适当的维护;
(ii)能有效和适当地用于购置或维持该等资产的目的;(iii)并非危
险、报废或需要更替或替换的;(iv)目前全面符合一切适用的建筑
规章、公用设施规章、消防守则、职业安全守则及其它相似的政府
规定的要求;(v)不受制于禁止业务开展的任何现行的和可预见的规
划法规、通知及法令及其它限制;(vi)不受制于任何有关在交割之
前发生的或偶然发生的事件的权利主张、诉讼、法律或行政程序或
政府调查;且(vii)不受制于任何涉及或影响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结
构性或重大缺陷并且所有资产均是处于良好运作状况,并且维护符
合项目公司要求,且适合其用途并现正处于商业运作中,及在可预
见的将来不需要重大支出。
(10)项目公司享有对任何其拥有、持有或使用的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知识产权或其它无形资产(以下合称“项目公司资产”)合法所有权
和/或使用权,除已向受让方披露的权利负担状况以外,任何该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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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公司资产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权利。不存在和项
目公司资产有关的下列任何情况:(i)任何有关项目公司资产的信
托或类似的安排,或(ii)任何司法或行政部门实施的查封、扣留、
冻结或强制转让措施,或(iii)任何可能影响到项目公司对于项目
公司资产享有权利和权益的情况,或可能致使任何第三方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任何项目公司资产的权利和权益的情况。
(11)对于项目公司拥有的每一项不动产,项目公司占有该不动产的全部,
并且无其他人实际地或有条件地占有、使用或控制该不动产;该不
动产及对不动产的一切规划、建设、验收和使用均遵守各项中央和
地方法规和规定。项目公司是每一项不动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和/
或房屋产权的唯一法定所有人,且全权拥有该等土地使用权和/或房
屋产权,并且全权拥有出售该等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产权的收入,
和不动产上的一切定着物、装置、工厂和设备,且不附带任何权利
负担。
(12)对于项目公司租赁、承包或转包的每一项不动产,项目公司占有该
不动产的全部,并且无其他人实际地或有条件地占有、使用或控制
该不动产;该不动产及对不动产的一切承包、租赁、转包、规划、
建设、验收和使用均符合各项中央和地方法规和规定,且不附带任
何权利负担。对于项目公司租赁、承包或转包的每一项不动产,(i)
经签署的租赁、承包或转包合同原件由项目公司掌握并拥有,并且
所有该等合同均有效、有约束力并具有充分效力;(ii)租赁、承包
或转包行为已经得到出租方、发包方或承包方适当的内部批准和授
权,并且得到有权的政府部门的适当批准和备案;(iii)项目公司已
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其有责任支付的对价及所有其它收
费,并已在一切重要方面遵守及/或履行合同中对项目公司的所有限
制和义务;(iv)租赁、承包或转包合同合法有效,未在任何方面
失效或可撤销并且已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如要求);且(v)项目公
司充分享有租赁、承包或转包合同所规定的全部的合同权利和物权
(如有)。
(13)项目公司合法拥有其开展其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产权。项目
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专利、商标、服务商标、商业名称、著作权、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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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权利、域名、技术诀窍、设计权利以及发明、许可以及其它知识
产权权利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项目公司一直勤勉行事以维持其持
有的知识产权有效性。项目公司的经营不侵害且不可能侵害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第三方未曾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声称项目公司的经营
侵害或可能侵害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对项目公司使用任何项目公
司所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提出异议。没有任何第三方侵害
或可能侵害任何项目公司所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
(14)项目公司作为协议一方的任何总包、分包、采购合同或其它协议、
合同和法律文件均合法有效并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项目公司已依
照法律和合同适当履行了其作为协议一方的总包、分包、采购合同
或其它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不存在会导致重大
不利影响的违约行为,并且不存在可能导致任何此类违约的情形。
(15)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项目公司的章程或其它形式的项目公司
文件或应适用于项目公司和/或转让方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行
政命令,或其它任何项目公司和/或转让方为其中一方订立的合同或
协议。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会解除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或者授予其
行使任何权利(包括任何终止权、优先取得权或其它选择权)。
(16)项目公司和转让方从未从事或达成任何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行
为或协议。
(17)项目公司和转让方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到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和条
件所达成的预期交易的实现的未清偿债务和法律责任。
(18)项目公司主要财务制度、账册、管理以及凭证和发票使用以及税务
申报和预扣、预缴均基本符合中国财务和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因拖欠税款,迟缴税款、逃税、骗税或其它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的行为而被公开调查或处罚的情形。
(19)项目公司已经披露了项目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全部关联交易。项目
公司在任何关联交易的任何方面均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
并且真实合法及有效并遵照日常交易过程中公允市场条件。除此之
外,项目公司不存在任何其它关联交易。
(20)项目公司未出现由于违反任何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政府劳动主
管部门的处罚的情形。项目公司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要求足额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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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员工的各项法定基金和社会保险。项目公司均不存在尚未向任何
员工支付任何应付报酬;就项目公司的每名雇员及每一名前任雇员
而言,项目公司已遵守全部适用法律法规、雇佣条款和条件,并在
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了关于业务中的每一名雇员健康安全的所有责
任,且未就任何事故或伤害对任何业务中的雇员产生责任,且项目
公司没有收到因未遵守劳动法律而针对其的任何索赔通知。
(21)项目公司未因环保方面的违法行为遭受任何政府环保部门的公开调
查和处罚。项目公司已获得了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定所要求的所有环境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竣工验收和各项排污许可),且现在已经并遵守了该等环
境许可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所有要求。
(22)项目公司未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贿赂对方
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或为影响政府部门的决策而向政府部门、政府
官员提供任何财物或者其它利益;项目公司未出现因违反反商业贿
赂方面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司法部门的公开调查和处罚的情况。
(23)除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诉、调查或
其它法律程序外,项目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进行中的标的在人民币
拾万元(RMB100,000)以上的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诉等
法律程序。项目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依照法院、仲裁机构或其它司
法、行政部门做出的判决、裁决或决定应受制于法律责任或义务的
情况。
(24)可能影响转让方和项目公司充分履行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之能力
或者受让方达成交易文件的意愿的文件、声明和信息,均已向受让
方充分披露。转让方和项目公司在受让方对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和交易文件的准备和谈判期间,向受让方或其顾问提供的、和交易
项下拟议交易或者项目公司业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声明以及信息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转让方和项目公司均不持
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充分履行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之能力或者受让
方达成交易文件意愿的文件、声明和信息。
6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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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受让方具有完全的权利签署、履行本协议。所有为签署、履行本协议所要求的授权而应采取的行为已经采取,或在交易完成前必定采取。
6.2受让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会(a)违反其任何组织文件的规定;(b)违反或与任何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相抵触;或(c)受其签订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其对任何第三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的限制或约束。
7费用承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各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做的工商变更登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工商变更登记费),由转让方承担。
8保密
8.1除事先取得其他各方的同意的情形外,转让方及受让方均不得向任何人泄露由于其是本协议的一方而知晓的有关任何项目公司或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业务的任何商业秘密、秘密工艺、方式或方法或任何其它机密信息(“保密信息”),也不得允许其任何关联方、董事、高级职员、员工、股东、代理人或代表泄漏该等保密信息,除非涉及方于协商本协议之前已知晓该等保密信息并以该等知晓程度为限,或者除非该等保密信息属以下几种情况的信息并以以下情况为限:(1)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或(2)根据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披露或向聘请的中介结构披露的信息,或(3)非因违反本协议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4)从对该等信息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
8.2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或项目公司任何事宜对外发出任何公告,但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发出公告除外。
8.3转让方、受让方应对其任何关联方、董事、高级职员、员工、股东、代理人或代表违反本第8条中所列任何条款的行为负责。
9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为此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及处理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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