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条例1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校园网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校园网在学院教学、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校园网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校园网在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平台。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直接服务于全院各单位和广大师生。校园网包括办公区计算机网络、教学计算机教室及外教公寓等。
第三条 全院各单位与用户均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信息网络部是校园网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被批准执行的各项计划;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为全院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方面的服务、培训和咨询;从事网络技术与应用研究、跟踪引进先进网络技术,进行网络系统开发工作。学院有关单位和用户应积极协助网络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兼职负责人分管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工作,并接受网络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入网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连入校园网成为合法用户,必须办理入网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让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校园网或校园网的子网。
第七条 申请入网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组宣统战部、图书馆审批通过后
,即可成为校园网的合法用户。
第八条 申请入网的个人用户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网络部办理审批手续。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准入网。
第九条 校园网的IP 地址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 地址,不得盗用他人的IP 地址或私自乱设IP 地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校园网所拥有的IP 地址。
第十条 用户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用户可以向网络中心申请变更、增加或交还IP 地址。
第十二条 因为各种原因(如工作调动、毕业等)不在学院工作或学习的个人用户,应及时到网络中心办理校园网用户注销手续。在网络资源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以为个人用户长期保留电子邮箱的地址供用户继续使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网设备的连接与使用由网络中心统筹安排与调配。未经网络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校园网网络设备的连接关系、拆卸和损坏网络设备与设施。
第十四条 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经学院授权后,学院有关部门可以在校园网上面对外及全院发布相关工作信息。涉密信息一律不准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部门网站由各个部门负责,并明确主管负责人。信息网络部负责各个部门的网站域名分配并提供网站提供存储空间。学院各个部门服务器可以放置网络中心机房,服务器的使用和安全工作由各个部门负责,图书馆为各个部门提供技术保障服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从事商业活动,不准在校园网上设
,立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
第十八条 需要采用新技术对校园网的网络结构、系统功能、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等进行调整和变更或进行系统隐患的排除等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时,经学院网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网络中心可以暂时关闭校园网。网络中心在实施暂时关闭校园网等可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校园网的措施时,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事通知用户。
第五章 网络建设
第十九条 校园网的建设由学院统一规划,网络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主干网络的建设、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校园网的子网,但应服从学院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子网建设的设计方案由网络中心审批。未办理设计方案报批手续或不符合要求的子网,网络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子网建设与维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运行的收入和支出经费应纳入学院财务的统一管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规行为: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浏览、复制或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德等不良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宪法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3)盗用他人帐号的;
(4)非法占用IP 地址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损坏校园网公用设备的;
(7)不服从校园网管理部门或人员的管理的;
(8)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个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学院图书馆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提出警告;(2)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3)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禁用校园网帐号或中断计算机连网两周;(4)永久禁止在校园网中建立帐号;(5)提交学院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6)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用户或单位子网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网络中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连入校园网、报请学院批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诉诸法律等。
第二十五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或单位)应根据受害用户的合理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学院造成财产损失的用户,除接受学院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外,还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