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执法批复汇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商标法》执法批复汇编(2011年8月整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9月1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商标法》执法批复汇编

(2011年8月整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1997]458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12日《关于应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作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认定的最终依据的请示》(浙工商标〔199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 雕" 牌牙膏使用" 中国驰名商标" 标记问题的答复

(商标监[2001]41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1年7月17日《关于" 雕" 牌牙膏使用" 中国驰名商标" 标记问题的请示》(浙江商标〔2001〕2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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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局《关于认定" 雕" 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监〔1999〕672号)中所称“洗涤用品”并非泛指所有洗涤用品,而仅指浙江纳爱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当时使“雕”商标赖以驰名时所使用的洗衣粉和肥皂这一特定商品范围,不包括牙膏。该公司在此后生产的牙膏商品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属于扩大驰名商标的商品范围。此外,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牙膏和洗涤用品虽然均列入第三类,但洗涤用品并不包括牙膏,该公司可能对洗涤用品的范围有误解。对此,请你局首先向该公司讲明上述情况,责令其改正,并要求其今后不得自行扩大商品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标记。

二、驰名商标企业扩大商品范围在广告或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标记的,应由驰名商标企业承担责任,商品的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对这种行为,亦应由驰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不按要求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驰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1]第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特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提出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有关商标注册事宜的申请、商标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审查。2001年12月1日以前提出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有关商标注册事宜的申请、商标异议,商标局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审查决定或者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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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且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决定、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裁定。

三、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在2001年12月1日前发生,且持续到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按行为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处理。

自2001年12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行使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职权。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2002]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收到各地发来的函电,请示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如何执行《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服务商标。尽管服务所具有的无形特性,使得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标明其名称及地址;但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以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称及地址,如在其服务提供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标明,在交付消费者的商业文书上标明等,以履行此项义务。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200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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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2]117号) 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二OO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

苏工商[2002]第11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近日,我省各地工商机关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执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规定提出请示。一种观点认为,“没收、销毁”属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在执行中存在顺序上的差异,不能将其视为既可并处,又可单处的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对仍具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商品,应在“没收”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等方式加以处置。此外,大型机械等侵权商品也难以销毁。 为此,特具文请示贵局,请示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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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

[2002]34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NEW WU PARTY”的使用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批复

商标案[2003]7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3年5月28日《关于请示实际使用“NEW WU PARTY”商标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函》(苏工商标[2003]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外衣等商品上的“NEW WU

PARTY”商标,是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095443号。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在外衣等商品上使用由“NEW WU PARTY”文字及“N”字母、椭圆图形组成的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一)项所述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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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请示实际使用“NEW WU PARTY”商标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函

苏工商标[2003]22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近日,我省无锡局向我局请示,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燕公司)在使用“NEW WU PARTY”注册商标时擅自添加了“N”字母和椭圆形或加上极为突出的“N”字母组成其他图形的行为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经查,核定使用在25类“外衣,西服制服,衬衫,内衣,裙子,裤子,鞋,袜,手套,领带”等商品上的“NEW WU PARTY”商标注册人是梦燕公司,注册证号为第1095443号。

根据无锡局提供的材料及附件看,我局认为:梦燕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已不是原注册商标。原注册商标“NEW WU PARTY”是有三个单词组成的文字商标,可译为“新无派”,而当事人实际使用中在“NEWWUPARTY”词组上方添加了极为显著的变形“N”,并在三个单词之间未留空格,连在一起使用无任何含义,形成另一件新的商标,虽然当事人将注册标记紧贴“NEWWUPARTY”右上角,在“N”图形和字母之间标上一横线,但仍应视为一件组合商标,尤其是用椭圆形框入的“N”图形和“NEWWUPARTY”是典型的组合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一)项所述行为。

以上当否,请示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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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2003]第99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和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的请示》(闽工商标[2003]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所述的侵权商品。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2003]第118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发[2003]38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凡欲从事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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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纸、金属、塑料等.经征求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的意见,纸箱、编织袋、塑料包装印刷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应该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对商标标识印刷品的管理既包括注册商标标识,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标识。

五、《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有权”应理解为可以标明,也可以不标明注册标记.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并不影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印刷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 项所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九条“正当使用”问题的函

(工商标函字〔2004〕4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现就我局办公厅《关于申请将雪花粉确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字[2003]第253号) 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商品通用名称是指行业规范或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对某一商品的通常称谓 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可以是规定的称谓,也可以是公众约定俗成的简称,如单车、脚踏车。通用名称本身是为了给行业的生产或经营中共同使用的,行业内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权使用。如果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被某个生产者或经营者作为商标注册,他人不得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这些标志,这对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显失公平。

由于上述原因,《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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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律中均有类似的明确规定。

二、关于商标中部分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况在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某商标是由某商品通用名称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要素组合而成的,使之整体上具有了显著性。如“雀巢咖啡”,在各国都获得了注册。又如麻婆豆腐是我国的一种传统川菜名称,但“陈麻婆豆腐”餐馆是该传统名菜创制人的后代开设的,该餐馆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我局商标局在餐饮服务上核准注册“陈麻婆豆腐”商标。

但是,商标注册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上述商标的注册人不能禁止他人将“咖啡”和“麻婆豆腐”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天当使用。”

上述所谓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不应要求对商标中通用名称部分的专用权,不影响他人正常使用。

三、即使是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对其专用权不注意保护,也可能衍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由注册商标衍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况很多,最著名的案例是“aspirin(阿斯匹林)”在德国仍是注册商标,但在很多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治疗感冒药品的通用名称。对于衍化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一般采用的办法是:撤销其商标注册; 不予续展注册; 有限度保护。

四、关于本案中雪花粉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问题

在本案中,根据国家粮食行业协会和国家粮食局的意见,“雪花粉”在社会上已成为约定俗成的面粉通用名称,使用在面粉上已不具备区别产品来源的作用。本案的“雪花”商标由文字、该文字汉语拼音的首写字母“XH”以及图形组成,其商标专用权应予整体保护。但仅就“雪花”文字而言,不应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里所指的正当使用应包括:一是企业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仅是将雪花文字作为通用名称的方式使用; 二是其文字的使用形式和已注册的商标的表现形式尖有明显区别。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00四年三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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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

(商标案字[2004]第111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4年2月13日《关于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投诉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请示》(吉工商标字[2004]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侵权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OO 四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商标注册人鉴定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2005」36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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