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概论简答题
SET协议规定的工作流程:1)用户向商家发送购货单和一份经过签名、加密的信托书.书中的信用卡号是经过加密的,商家无从得知;2)商家把信托书传送到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
SET协议规定的工作流程:
1)用户向商家发送购货单和一份经过签名、加密的信托书.书中的信用卡号是经过加密的,商家无从得知;2)商家把信托书传送到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3)收单银行向发卡银行查问,确认用户信用卡是否属实;4)发卡银行认可并签证该笔交易;5)收单银行认可商家并签证此交易;6)商家向用户传送货物和收据;7)交易成功,商家向收单银行索款;8)收单银行按合同将货款划给商家;9)发卡银行向用户定期寄去信用卡消费账单。
电子资金划拨法的实施细则:
A.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B.信息披露包括预先授权电子奖金划拨的披露;初始披露;条件变更的披露;定期披露;实时披露;C.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划拨责任;D.金融机构的责任;E.错误的处理程序;F.《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的强制执行
电子货币的特点和功能特点:
1)形态上,电子货币的基本形式是电子数据形式,具体形式困处理媒体不同而不同;2)技术上,电子货币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发行、流通等各环节均离不开技术的支持;3)传递上,电子货币因存在形式的变化和技术的支撑,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远距离的传递;4)发行上,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人的范围比传统货币更为广泛,既可以是金融机构、银行,也可以是普通公司;5)结算上,与传统货币的一次结算即完成款项的回收不同,电子货币一般需要二次结算才能实现款项的最终回收。
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2.电子现金不满足成为货币的以下条件:被广泛支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因此,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目前国内外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问题的一般做法:国外分为欧洲大陆和英美两种模式,国内主要是《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欧洲大陆国家一般主张电子货币的发行应包含在现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发行主体仅限于金融监管的对象.而美国和英国的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主面并未进行限制,民间机构反而是新型电子货币开发的主力机构.在我国,根据1996年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限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