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文

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期末论文课 程: 知识产权法 题 目:论商标权与域名的权利冲突问题 班 级: 2009级四班

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期末论文

课 程: 知识产权法 题 目:论商标权与域名的权利冲突问题 班 级: 2009级四班 姓 名: 魏振华 学 号:

201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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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公司抢注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案评

—论商标权与域名权的权利冲突

魏振华 (20090301801085) 法律硕士学院 09级4班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域名的含义和法律性质,解释了域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形式和原因,最后为了减少两者的冲突,对域名的注册政策、以及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对于解决产生的冲突,可以有司法和非司法的途径。

关键词:域名;商标;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一、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形式

1、域名注册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册在先,受法律保护。

2、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一样,都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网络用户为拓展因特网业务,往往要在网络上创建主页,宣传企业形象。而网络用户一般愿意选择与其商标名称相同的文字作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把商标上已建立的商业信誉拓展到网络空间。如果域名注册人所注册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就会发生争议。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不能当然及于网络空间,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不会当然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但如果该域名使用不当,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为识别标志的网站上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商标权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误认或误解,则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3、恶意抢注域名。是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成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1]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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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如美国麦当劳公司的域名曾被他人恶意抢注,而后公司花了800万美元才得以购回; 二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其一,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其二是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其三,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

[2]这里的恶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抢注行为是否具有牟利性质,实践中一些抢注者抢注他人知名注册商标后索以高价转让,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一目了然; 被抢注的商标的知名度如何,若是抢注驰名商标,就不能排除域名注册人有利用他人驰名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3]当然在抢注域名中也存在着“善意行为”,即由域名命名中以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等。

4、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现实中,在不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现象比较多。[4]域名如以他人商标标识性文字注册,就可能导致多个商标权人为同一域名的归属性发生争议。解决这类争议,应坚持保护在先注册域名的原则来处理。

二、本案中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行为的判定

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千变万化,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能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文规定某一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实行法定主义是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通例。同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2)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域名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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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使用人违反这些规定,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即构成对商标专用权人的不正当竞争。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精神,在判定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应当同时考虑以下因素,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人具有过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列举了“过错”的表现形式,可以作为参考。该政策第4条b 项规定,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据如下,但又不限于以下情形:1。注册或取得域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别的方式转让给作为申诉人的商标权人或者申诉人的竞争对手,以获得超过其取得域名所付出的成本的利益;2。域名注册的目的是阻上商标权人用相应的域名来体现其标识3。注册域名的目的主要是阻止竞争对手的经营;4。域名持有人为盈利而使用域名,意图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采用了造成申诉人的商标与其网站或网址之间或与该网站或网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之间在来源、赞助人、附属关系。认可关系上可能混淆的手段。此外,如果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注册为域名使用,也应当认定域名注册使用人具有过错。

(二)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系争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足以造成公众对域名注册使用人与商标权人的关系或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

(三)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与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是导致公众对域名注册使用人与商标权人的关系或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原因。

(四)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人对该域名标志不享有正当权利或利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列举了域名注册使用人对该域名享有权利或正当利益的几种情况。该政策第4条C 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又不限于下列情形,即证明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享有权利或正当利益:l 。域名持有人在收到任何与本域名有关的纠纷的通知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善意使用或能够证明准备善意使用域名或与域名有关的名称;2。域名持有人已因域名而知名,即使其还未取得商标权;

3。域名持有人合理地非商业性使用或正当使用域名,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误导消费者或淡化商标。如果域名注册使用人对其域名享有正当权利或利益的,则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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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使用人就不构成对商标权人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晨铉公司注册家争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域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1、域名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域名是绝对唯一的,一个域名不可能由多个所有人同时各自享有,而商标不必如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于商标只在核准国内有效力,只要两国未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则同一商标可同时并存于两国的同种类商品服务上,正是由于这矛盾,拥有相同商标的主体不能同时各自拥有以该商标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标和域名的冲突。常见的纠纷就是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甚者,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2、开放型注册原则的结果。域名的申请是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益进行实质审查,由此,域名注册服务仅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如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3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为了适应网络化的发展,但也产生了弊端,因为这样的规定也就意味着抢注人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实施抢注行为,即无法有效地提前预防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发生。

3、商业利益的影响。域名本没有任何商业价值,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它已经成为企业商品、服务的电子商标,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代表了商誉,可以创造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与商标不同的是一个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一个用于真实的现实生活。然而,现有的商标商号是有限的,而域名不能重复,必然是有限的商标域名的供给与无限的域名需求发生矛盾,有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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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抢注来强占那些热门的域名资源,而后卖给商标权人。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商业利益的驱动,此类纠纷会有所增加。

4、法律体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域名与商标的纠纷问题还没有明文规定,这使得对于域名的性质、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和分歧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则,也就无法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些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总的来说数量比较少,而且面对急速发展的网络世界,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又显得相形见绌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唯一涉及域名纠纷的法律文件,相对快速发展的信息产业和网络经济,仍然缺乏力度。法律的不健全也是域名与商标纠纷产生并增加的原因之一。

四、冲突的预防机制及解决办法

法律对于冲突的救济有两种,一是事前的预防,一是事后的补救。事前的预防对于双方的损失都有好处,那么怎么建立相关制度来预防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是下文所要讨论的:

1、域名的注册政策

上文已经提及,现在的域名注册是开放式的,而域名纠纷能否被预防,笔者以为与注册政策有莫大的关系。域名注册政策分为开放型、半限制型和限制型。开放型不对申请域名注册者做资格限制,不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权利审查,注册组织以“先申请”作为受理的原则; 半限制型对本国人不加限制,但要求非本国的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选择的域名拥有权利。限制型实行严格的限制政策,仅允许本国人就其拥有的权利的名称注册域名,并做严格审查。[5]开放型的注册政策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注册政策,但是这种注册政策本身不利于预防域名纠纷,而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域名注册的格式合同来规制域名申请人的责任。

2、加强域名注册管理单位与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的合作

一方面,对驰名商标、商号对应的域名进行一定期限的预保留,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利人进行法律宣传,或者在权利人获得商标权时告知权利人,他可以以商标的相关字母、数字等向有关机关申请域名,以开展网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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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这么做最主要的目的是让商标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夺回自己的域名,但是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成了浪费,所以通过事先的协调措施必不可少。

3、建立域名注册管理单位的注册检索制度

现行的域名注册申请比较宽松,域名注册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冲突,这导致纠纷的频繁产生。[6]笔者以为域名注册管理单位应作出相关的审查,通过检索来排除不应该被允许注册的域名的注册申请。

4、域名的终身制应该废除

根据《中国互连网域名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只要域名一经注册成功,只要注册人自己不放弃或域名没有被撤消,该域名将一直有效。这样的规则将导致域名的囤积现象。[7]如果实行续展制则可以减少抢注的发生。

上文主要论述的是预防机制,但是纠纷不可能没有,纠纷出现后,如何解决冲突,在域名和商标的利益衡量中也是相当重要。

1、非司法途径:主要是指由《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解决纠纷的机制,这些法规对非司法解决域名纠纷的程序和相关的机构设置等要求作出了一定规定:在域名解决中心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如果投诉书不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有关形式要求,投诉人应该在中心有关修改通知送达日起五日内对投诉书修改,投诉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中心将在收到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缴纳的程序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投诉书副本送达日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在其投诉书和答辩书中选定由一人独任专家或三人合议专家组审理案件。[8]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根据程序及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在成立日起14日内作出裁决,中心应在收到裁决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同时还规定了相关的执行程序。

2、司法途径:在提倡多种方法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司法程序还是不可避免的。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中,认为某域名应当由哪方使用,可以决定由该方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域名转让可予承认。对于责任形式有研究者认为我国信息产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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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阶段,网上交易的数量和标的金额都不大,对于侵权的应当主要为停止使用、撤销等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对于赔偿的责任形式,特别是巨额赔偿应当慎用。

参考文献

[1] 姚坤.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J]. 中华商标, 2001(11) .

[2] 李永明, 张振杰.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研究[J]. 法学研究, 2001 (2) .

[3] 吴汉东, 胡开忠. 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 . 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2 :386.

[4] 陈红. 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冲突问题研究[J] .政治与

法律,2004 (6) .

[5] 杨钧. 侵害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M] .法官

论知识产权.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35.

[6] 黄静.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J ] .科技

与法律, 2004 (3).

[7]李扬著:《网络知识产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

[8]殷观新、张颖、胡静编著:《电子商务法律热点》,广东科技出版社,20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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