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域名抢注的国际立法新发展—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评析
邓 炯*[摘 要] icann 在接替nsi 成为全球域名体制的总管理者后,于1999年末推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作,udrp 现已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
邓 炯*
[摘 要] icann 在接替nsi 成为全球域名体制的总管理者后,于1999年末推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作,udrp 现已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域名抢注行为的重要武器。我国企业应当善于利用udrp ,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并且,我国应借鉴udrp 的先进经验,对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完善。
[关键词] 域名抢注;icann ;udrp ;域名争端解决机制
key words: domain name cyber-squatting; icann; udrp;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从nsi 到icann :全球域名管理体制的变革
互联网络起源于美国,其早期的使用者主要为美国的军事、国防、教育和科研机构。为了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管理,被誉为互联网络先驱的乔纳森·波斯特尔博士(dr. jonathon postel ,1943~1998)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设计了现行域名与域名系统。
然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原先由nsi 一手把持的域名管理体系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络的商业化,nsi 逐步将域名的注册与管理权这一通过公契约取得的合同权利转变为由美国政府授予的自然垄断权力。不仅自1995年秋季起开始向域名申请收费,而且还试图对其所维护的域名数据库主张知识产权权利,尤其在1996年nsi 融资6,000万美元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后,其伴随网络经济的热潮每年从域名注册中获得的逾1亿美元的巨额利润更是引来了国际社会的非议和美国司法部及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调查。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也逐步认识到凭借其一己之力无法对具有高度离散性与跨国性的互联网络施行有效控制。为了顺应这一潮流,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公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方案》,决心放弃对全球域名系统的垄断,并责成美国商务部以既增进竞争,又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参与的方式对域名管理体系进行改革。1998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一份名为《网络域名和名称管理》的政策声明白皮书,正式决定在保持现有域名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将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管理权逐步移交至民间非盈利的国际性组织组织①。
为此目的,作为互联网络自治管理机构的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下称“icann ”) 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icann 是一类特殊的实体,虽然名为公司并且有董事会,但却没有投资者不以盈利为目的;虽然注册成立于美国加利福尼亚,但却不隶属于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性国际组织。它的成立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无可非议的事实:互联网络是国际性的网络,不受任何国家、个人以及组织的控制[1]。
icann 的成立为全球域名管理体系的改革提供了楔机。
另一方面,为了促使各委任注册公司以质量、价格、服务和技术取胜,而不是利用各自不同的注册制度和争端解决规则成为域名抢注者生存牟利的避风港,icann 致力于寻求域名政策的全球协调。自成立伊始,icann 即会同美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咨询,征求wipo 对于域名系统的改革意见。1999年4月30日,wipo 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博采众家之长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政策建议性报告
[2]。icann 正是以该份wipo 域名报告推荐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为基础蓝本,最终制定了本文所讨论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二、icann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简介
icann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按其正式缩写简称为“udrp ”) 取代了原先由nsi 制订和执行的《域名争端规则》(domain name dispute policy,以下简称“nsi 规则”) ,并适用于现已存在和日后将被注册的一切域名。udrp 和nsi 规则两者的名称原文虽然十分相似,但相互之间却存在本质区别。
,(一) 原有nsi 《域名争端规则》的不足之处
nsi 规则是在nsi 把持对域名注册和管理垄断权的背景下,由nsi 制订的解决域名注册者和商标持有人之间域名争议的程序。nsi 规则先后经历了数次修正,最终适用的是自1998年2月25日正式全面生效的新版本。
依据nsi 规则,若系争域名同商标持有人先前已合法注册的联邦商标,或依据美国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已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则商标持有人可以对该域名的注册提出异议。商标持有人被要求首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域名注册人,告知后者注册的域名已侵犯了该商标持有人的权利。随后,商标持有人在向nsi 提交一份证明商标已注册的文件和给域名注册人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要求启动nsi 规则。nsi 将对域名的注册日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注册日进行对比,若系争域名的注册人无法向nsi 提交其所拥有的与系争域名相应的商标注册文件,或商标注册的生效日早于域名注册日,则在90日后,nsi 将把系争域名冻结(“hold ”) 直至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持有人的争端最终获得解决为止。但在该段冻结期内,该系争域名既不会被nsi 转让给商标持有人,也不可被其中任何一方使用[3](p549)。
nsi 规则为商标持有人寻求域名抢注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套简便易行的工具。但正是由于其简单性和规定的不完善,nsi 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nsi 程序只能在商标持有人已经注册了商标,并且该已注册商标同域名完全相同(identical)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因而商标持有人难以有效地防止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的一部分,或者对注册商标的变形或故意误拼的域名被注册,换言之,即无法防止与其持有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confusing similarity)的域名得到注册;
其次,尽管使用冻结程序可以防止系争域名被抢注者用于侵权目的或被售予第三方或其他竞争者,但是,nsi 规则的这一救济措施并不能全面直接地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商标持有人自己欲使用这一系争域名,则只有在域名注册人自愿同意转让,或在法院命令的前提之下,该系争域名方能被转让给商标持有人。
第三,合法的域名注册人同样对nsi 规则的某些方面不满。因为若发生域名争议,商标持有人只需提供其对相关商标的注册证明即能达到冻结域名使用的目的;而域名持有人唯一的抗辩理由仅限于其本身也同样持有相关商标的注册证明。并且,商标持有人作为异议人并不被nsi 规则要求承担关于系争域名的使用已构成对其合法权利侵害的举证责任。
第四,由于nsi 规则是一种非司法性程序,nsi 本身仅起到执行作用,对于各方当事人的各自权利nsi 并不作出任何价值性评判,故域名争议中实质性内容的解决仍取决于当事人间的协商结果或是在一方起诉后的法院判决结果,因此nsi 和nsi 规则的地位和作用消极,同样也不利于当事人(尤其是商标持有人) 对于争端解决时间和成本的控制。
(二)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述要
而icann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的制定与生效则克服了nsi 规则的不足,并根本性地变革了以nsi 规则为代表的传统非司法域名抢注争议解决模式。
icann 将域名争议区分为非域名抢注争议和域名抢注争议两类。对于非域名抢注争议,例如对同一词语同时享有独立知识产权权利的公司在寻求注册相同域名时发生的争议①,icann 目前仍要求各方通过自行协商、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udrp,第5条) 。而对于域名抢注争议,icann 则通过udrp 提供了一种被称为强制性行政程序(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 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依据udrp ,域名注册人在向经icann 批准的委任注册公司申请域名注册或进行域名延展过程中,udrp 即被并入域名注册人同委任注册公司之间签署的注册协议(registration agreement)的一部分,用于表示该域名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域名抢注争议之时愿意将争议提交经icann 指定的行政性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s,下简称“争端解决者”) 之一,依据udrp 及其执行细则和争端解决者自身的域名抢注争端解决补充程序规则进行处理(udrp,
,第1条)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