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编 号:许可证号: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20 年 月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编 号:

许可证号:

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20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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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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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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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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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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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日志留存等方面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详细材料,包括功能目的、技术方案、处置流程、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尚未进行实质性系统建设的申请者,应提供同步配套建设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承诺,并报送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等材料。

注2: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因特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限合资企业)的应提供配合开展公共网络环境治理工作的承诺。具体内容应符合《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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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注释:服务标准可查询《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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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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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填表说明

1. 申请企业如尚未设立任何网站的,无需填写此表。

2. 相关法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部令第37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 原信息产业部 令第17号)、《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3. “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虚拟主机、主机托管或专线接入等接入方式。

4.“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5.“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为其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内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6. “网站负责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指定的负责网站信息安全的负责人。

7. “网站主要内容”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应用方式,如信息浏览、信息下载、网络游戏、电子邮箱、电子公告、博客等。

8.“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栏: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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